平阳县慈善总会
乡、镇基层分会工作规则
为规范乡镇基层分会的组织活动,促进乡镇基层分会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按照《平阳县慈善总会章程》,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乡镇基层分会是县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属县慈善总会领导,对县慈善总会负责。
第二条 乡镇基层分会的机构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机构设在镇乡机关所在地。根据慈善事业的需要,分会可聘任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第三条 乡镇基层分会组成人员的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家乡;(2)热心慈善工作,乐意为慈善事业尽责奉献;(3)在当地群众中有较高威望;(4)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5)身体健康。
第四条 乡镇基层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县慈善总会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具备条件者可连任。分会可根据需要成立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由分会决定人选。
第五条 乡镇基层分会的换届选举程序及办法,依照“总会章程”和“分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乡镇基层分会实行会长会议集体行使职权制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慈善理念、目的、意义和作用,努力扩大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
第八条 坚持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人民的方针。积极开展本区域内的日常募捐和认真做好县统一部署的全县“慈善一日捐”活动,努力壮大慈善资金规模和增强救助能力。
第九条 积极做好慈善救助工作,为“生活最困难、遭遇最不幸、社会最同情、救助最急需”的群众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第十条 积极开展对当地慈善资源、弱势群体状况的调查研究,与总会加强信息沟通联系,反映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做好总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积极为政府当好参谋,努力促进当地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基层分会募集的资金是县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的组成部分,由县慈善总会统一入账、统一管理,分会受县慈善总会委托拥有依照规则规定范围的使用权。募捐时使用县慈善总会统一收据(《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十三条 乡镇基层分会开设一个银行账户,独立建帐,有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每季度向县慈善总会报送报表,并接受县慈善总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乡镇基层分会慈善资金使用范围:(1) 举办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2)资助符合总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慈善助困活动;(3)按照捐款人意愿实施的慈善冠名(定向)项目等捐赠的资金,也可用于赞助社会福利、教育、卫生、文化等公益事业。
第十五条 乡镇基层分会的慈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分会不按规定范围使用慈善资金,县慈善总会有权责令分会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并冻结分会所有资金,构成违法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乡镇基层分会的慈善资金来源:采取县统一发动募捐和分会自行募捐相结合的办法筹集。
1、全县行政机关干部、职工(包括乡镇机关)的“慈善一日捐”捐赠的资金由县慈善总会统一使用;分会辖区内企业的“慈善一日捐”及其他捐赠资金按总会、分会协商后的比例上交县慈善总会;分会募集的定向冠名捐资(留本捐息或分捐本金,不少于100万元)的慈善资金,全额留分会,由分会在使用范围内用于当地的慈善救助。
2、冠名(定向)捐资的资金,在慈善资金使用范围内按捐赠人的意愿办理。
3、分会使用资金由县慈善总会核算后一次性拨付到分会账户。
第十七条 乡镇基层分会的工作经费,参照县慈善总会的办法,由各乡、镇财政自行解决。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八条 慈善救助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救助的对象、条件、标准在不违背《章程》的前提下可按当地实际制定。
第十九条 在分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救助,由救助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县慈善总会统一印制的“临时救助申请表”,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将申请救助名单、救助理由在村(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盖章)报分会审查。经分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会长签署意见,即可实施救助。决定救助后,救助款应及时发给救助对象。
第二十条 乡镇基层分会救助的款物要在实施救助后适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乡镇基层分会应建立募捐、救助及工作档案资料。在分会救助职责范围内救助的,救助后应将全套完整资料(含书面申请、审批表、调查材料、受助人的签字凭据等),报县慈善总会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于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县慈善总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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