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慈善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平阳县慈善总会
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为了筹集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促进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平阳县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 资金来源
1、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包括捐款、捐物等)。
2、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3、善款的利息收入。
4、会费收入。
5、政府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 资金募集
1、资金募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宣传安老扶孤、助残济困的社会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2、资金募集方式。除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的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演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集。
3、严格接受捐赠手续。接受捐赠工作,由本会办公室负责。接受捐赠后,向捐赠者出具凭证,严格执行钱物的交接、保管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4、总会因工作需要聘请平阳县社会各界热心慈善事业的行政、事业、协会单位代表及捐资一定数额的爱心人士为本届会员和理事以上职位:凡在当届内累计向本会捐赠人民币2万元(定向5万元)以上的单位代表或5000元(定向2万元)以上的个人即为本会会员;捐赠人民币10万元(定向30万元)以上的单位代表或5万元(定向10万元)以上的个人为当届理事;捐赠人民币20万元(定向50万元)以上的单位代表或10万元(定向30万元)以上的个人为当届常务理事;捐赠人民币50万元(定向100万元)以上的单位代表或30万元(定向60万元)以上的个人为当届副会长,共同参与本会资金的管理工作。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聘请上述各职人员,由会长办公会议确认并发给聘请书。
5、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税务部门对慈善捐赠的款物及有关慈善活动的收入,给予优惠的免税政策。
三 资金使用范围
1、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2、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慈善助困活动。
3、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活动。
4、按照捐款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5、募集社会慈善资金所必须支付的募集费用和表彰奖励等开支,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从社会募集的资金总额的8%。
四 资金使用原则
1、 在本会第一届理事会创始期间募集的慈善资金(包括慈善总会成立
前的捐赠资金,不包括定向捐资)25%纳入创始基金,坚持动息不动本;75%用于当年的救助活动,当年余额接转下年度使用。往后每年开展的募捐活动,所接受的捐款(不包括定向捐资)30%继续纳入创始基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动用创始基金的,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使用。
2、对突发性灾害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赈灾。
3、对于义演义卖所筹集的资金,扣除成本外,全部纳入捐赠收入。
4、对于捐赠者捐赠的实物,全部用于救助。
5、慈善资金的使用,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安排当年的救助活动,按
章程规定范围使用。
6、慈善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纪律,所有发票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负责人审批签发后方可报销。
五 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总会应在每年十一月份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资金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长按计划督办实施。
2、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在政府资助款中支出,由主持日常工作的秘书长审批。
3、慈善总会日常办公、宣传等费用在利息款中支出,由主持日常工作的秘书长审批。
4、慈善资金的使用额度在30万元(不含)以上的需经驻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有关人员集体研究后由会长签发;30万元以下的需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后由常务副会长签发;5万元以下的需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后由秘书长签发;1万元以下由秘书长签发。
六 资金管理
1、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帐
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总会有关帐务。
2、资金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定期上报资金收支情况。
3、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本办法的修改,
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八 与分会的关系,依照《平阳县慈善总会乡、镇基层分会工作规则》的规定执行。
九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总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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