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慈善总会文件
平慈字[2008]15号
关于乡镇基层分会实行慈善救助定期督促检查的规定
各乡(镇)基层分会:
根据《平阳县慈善总会乡、镇慈善分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精神,对乡(镇)基层分会慈善救助的救助金发放工作实行定期督促检查规定如下:
一、各乡(镇)基层分会要积极做好慈善救助工作,为“生活最困难、遭遇最不幸、社会最同情、救助最急需”的群众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二、慈善救助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救助的对象、条件、标准在不违背《章程》的前提下可按当地实际制定。
三、在分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救助,由救助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县慈善总会统一印制的“慈善救助申请表”,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将申请救助名单、救助理由在村、居委会内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盖章)报分会审查,经分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会长签署意见,即可实施救助。决定救助后,救助款应及时发给救助对象。
四、 分会救助的款物要在实施救助后适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分会应建立慈善救助及工作档案资料。在分会救助职责范围内救助
的,救助后应将救助的完整资料,报县慈善总会备案。
六、慈善救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分会不按规定范围使用慈善救助资金,县慈善总会有权责令分会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并冻结分会所有资金,构成违法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七、县慈善总会对各分会慈善资金的管理,每半年检查一次。
平阳县县慈善总会
2008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