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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名:平阳县慈善总会
总会文件  
平慈字[2012]24号关于实行《平阳县慈善总会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编辑:admin    时间:2014/9/1    点击数:2196
平阳县慈善总会文件
 
 
 
平慈字[2012]24号
 

 
 
关于实行《平阳县慈善总会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慈善分会:
《平阳县慈善总会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1月16日平阳县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下发各分会,通过之日起实行。原2010年9月1日制订的《平阳县慈善总会慈善冠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平阳县慈善总会
                              2012年11月28日
 
 
 
 
主题词:慈善   基金   通知
抄  送:市慈善总会  县委办  县府办  县民政局  县慈善总会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律顾问
平阳县慈善总会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平阳县慈善总会冠名慈善基金”(以下简称冠名基金)的管理、使用,切实发挥冠名基金的扶贫济困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冠名基金含义
冠名基金,是指“企业、单位或个人等冠名基金建立者”(以下简称捐赠方)在选定救助项目的基础上,采取“分年捐本”等方式,用认捐数额的资金作为“本金”建立的专项慈善基金。冠名基金以认捐的捐赠方的名称和救助项目命名,统称为“平阳县慈善总会××××(单位或个人称谓) ××××(项目名称)慈善基金”。
二、冠名基金使用范围
凡热心于救助社会特殊困难群体,自愿向县慈善总会捐赠一定数额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建立冠名基金。县慈善总会接受的捐赠资金按捐赠方的意向用于助老、助孤、助学、助医、助困、赈灾等慈善公益事业建设。
    三、冠名基金的类型、金额幅度、捐赠及交付年限
1、“分年捐本”。即捐赠方决定建立冠名基金并与县慈善总会签订“捐赠协议”之后,按协议规定每年从“本金”中拿出若干分之一,用于所救助项目的专项基金。具体的认捐金额和捐赠年限,由县慈善总会与捐赠方共同协商确定。设立“分年捐本”的“本金”在30万元至50万元的,一般在三年内捐完,也可延长到5年内捐完;“本金”在50万元以上的,一般在5年内捐完,也可延长到10年内捐完。
2、“留本捐息”。即捐赠方决定建立冠名基金并与县慈善总会签订“捐赠协议”之后,认捐的“本金”由捐赠方自行保管,按协议规定每年从“本金”中提取其所产生的银行利息或高于银行利率的增值部分,用于所救助的项目。具体利率由县慈善总会与捐赠方共同协商确定,一般确定为“本金”的3-5%,用于所救助的项目。“本金”一般在100万元以上,捐赠年限连续5年以上。
3、“捐本捐息”。即捐赠方决定建立冠名基金并与县慈善总会签订捐赠协议后,按协议规定“本金”一次性捐赠给县慈善总会,由县慈善总会每年提取其所产生的利息用于所救助的项目。该冠名基金为长期性慈善基金。“本金”一般在500万元以上,利息的产生随银行利率浮动而变化。
4、“小额冠名慈善基金”。即以个人或家庭的名义与县慈善总会签订“捐赠协议”之后,按协议规定每年从小额“本金”中拿出一定金额用于所救助项目的慈善基金。捐赠款使用范围可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捐赠人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其中一个项目,由慈善总会负责实施。认捐规模起点为1万元。认捐资金可一次性注入,也可分期注入。分期注入的捐赠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第一次到位不少于认捐数的三分之一。一次性注入10万元以上者,可长期保留本金,每年将其利息用于救助项目。
5、根据捐赠方经济实力的增强,可以与县慈善总会签定补充协议,对已建立的冠名基金进行充值扩建,追加“本金”金额,扩大救助范围,延长救助年限。
四、冠名基金的管理
1、平阳县慈善总会各基层分会是县慈善总会的下属机构,实行一级法人两级管理。单项冠名基金产生的受益面涉及全局性全县性的,由县慈善总会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具体事项由县慈善总会办公室操作。单项冠名基金产生的受益面涉及局部范围或乡镇区域的,由县慈善总会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具体事项可由基层慈善分会办公室操作。建立“小额冠名慈善基金”,可委托基层慈善分会会长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具体事项由基层慈善分会办公室操作。
2、捐赠方与县慈善总会就冠名基金的捐赠人姓名(或企业、家庭名称)、基金名称、规模、捐赠方式、捐赠期限、基金使用项目、基金信息公开的约定等内容签订协议后,协议双方必须严肃履行捐赠协议,认真兑现承诺的内容。冠名基金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3、捐赠方须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如期将捐赠款汇入县慈善总会指定账户。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缓期汇款。经双方协商,连续2周年未兑现捐赠,冠名基金予以中止,并向社会公布。中止后根据原冠名基金建立者意愿,可以恢复或重新建立。
五、冠名基金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冠名基金的捐赠方享有下列权利:该基金的冠名权;救助项目的选择权;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权;对该基金使用的监督权。
 2、捐赠资金到账后,县慈善总会应履行以下义务:向捐赠方开具专用票据;不得从到账资金中提取任何管理费用;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和要求,组织救助活动;为每个冠名基金分别建立档案并定期以书面形式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大力宣传冠名基金建立者的善举并按照《平阳县慈善荣誉授予办法》之规定加以激励。
    六、本“管理办法”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2010年9月1日制定的《平阳县慈善总会慈善冠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七、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平阳县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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