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慈善总会基层分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基层分会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财务制度和《平阳县慈善总会乡镇基层分会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分会(包括乡镇分会、部门分会、企业分会)是县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县慈善总会领导,对县慈善总会负责。依据《平阳县慈善总会乡镇基层分会工作规则》,做好慈善资金募集、救助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层分会募集的资金是县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的组成部分,由县慈善总会统一入帐、统一管理,实行基层分会向县慈善总会报帐制。基层分会受县慈善总会委托拥有规定范围内的资金使用权。
第四条 基层分会要在每年12月份编制下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包括募捐、救助计划等,报县慈善总会核准后实施。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基层分会慈善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除本级财政补助的资
金外,其他资金一律不准在专户往来过渡。慈善资金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临时调剂。如发现基层分会不按规定范围使用慈善资金,县慈善总会有权追回违规使用的资金,并依法冻结基层分会所有资金。构成违法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定向捐资、冠名基金、一日捐、赈灾捐赠的募集。
一、“定向捐资”。基层分会募集的定向捐资全额归基层分会。所有定向捐资款,一般要由捐赠的单位(个人)填报《平阳县慈善总会定向救助登记表》,明确捐赠单位、捐赠金额及捐赠项目、接受捐助单位(个人)名称、拨付办法等。不到十万元的资金,向当地慈善分会申请登记。10万元以上的,一般要和县慈善总会签订“平阳县慈善总会定向捐资协议书”。县慈善总会收到捐赠方定向捐赠资金后,全额下拨至接受捐助单位(个人)的基层分会帐户,由基层分会核拨给接受资助的单位(个人)。县慈善总会将全程监督基层分会定向捐资的使用情况。
二、“冠名基金”。基层分会募集的冠名基金全额归基层分会。所有冠名基金都要由捐赠人与县慈善总会签订《平阳县慈善总会冠名基金捐赠协议书》,并按《平阳县慈善总会冠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操作办理。县慈善总会直接募集的冠名基金,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确定救助项目、对象、地域、标准、数量组织实施。
三、“一日捐”所募集到的善款。已建分会的大镇按70%、欠发达乡镇按90%、其他乡镇(部门、企业)按80%返回分会用于救助。未建分会的乡镇、县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垂直管理单位的“一日捐”善款全额上缴县慈善总会统筹安排。
四、“赈灾捐赠”。所有赈灾捐赠的款项都必须按捐赠人的意愿落实到受灾地域实施救灾任务。
第七条 基层分会慈善资金使用范围:
(1)举办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2)资助符合《平阳县慈善总会章程》、《平阳县慈善总会乡镇基层分会工作规则》的有关慈善助困活动。要制定各类救助项目的支出方案,防止救助额度、对象的随意性。
(3)按照捐赠者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第八条 基层分会工作经费,参照县慈善总会的办法,主要由各乡镇、部门单位财政解决。
第三章 财务运作
第九条 基层分会在所在地“信用社”开设银行帐户。
第十条 基层分会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出纳各一名,另设报账员一名,可由会计或出纳兼任。
第十一条 基层分会每季度按照县慈善总会下发的专用报账单,向县慈善总会报帐,做到内容完整、数量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
1、报帐内容:⑴本季度救助支出凭据;⑵本季度银行对帐单;⑶本季度捐款收入凭据。⑷本季度需要报帐时说明的相关内容。
2、报帐时间:每季度末向县慈善总会报账。⑴如果银行存款与基层分会明细帐不符的,还要填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同上报。⑵本季如无救助等收支情况,只上报本季银行对帐单。
第十二条 基层分会按《平阳县慈善总会乡镇基层分会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开展对本区域的救助活动,其救助金在基层分会救助资金中支出。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帐内容”、“报帐时间”及时向县慈善总会报账。
第十三条 基层分会财务审批及支付手续制度。
1、基层分会受县慈善总会委托确定一名财务审批管理人员,由基层分会会长或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会长担任。办公经费也可由秘书长审批。
2、严格把握支出凭证的支付和慰问物资的采购手续。
⑴现金支付救助款手续。
①对群体一次性补助的(如集体慰问),要编制慰问清单,核实慰问对象姓名、住址。慰问清单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随行慰问人等三人以上签字和审批人签字。②对单个人救助的,要有申请人报告、申请人签名并盖指印的救助金领据(附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代领人应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和代领人本人身份证。
⑵物资采购和支付手续。
①对购买物资进行慰问的,在购买物资时应要求保证物资的质量,发票正规,物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开具清楚。 ②发放慰问物资:对群体一次性慰问救助物资的,编制慰问清单,核实慰问对象姓名、住址,慰问清单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随行慰问人等三人以上签字和审批人签字;平时个别发放救助物资的,要填写《款物领取收据》,要求有申请救助人、经办人、审批人签字。
第十四条 基层分会对捐赠物资的管理。基层分会应建立捐赠物资进出库账本,明确专人保管,物资要登记清楚、定期盘点,按季上报。捐赠人如要求开具发票,必须先经当地物价部门评估。
第十五条 基层分会接受捐赠及救助情况,除及时上报县慈善总会统一公布外,还要通过适当渠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基层分会要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实行业务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确保慈善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 基层分会统一在县慈善总会领取《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基层分会不得从其他渠道领取捐赠票据,更不得用其他收据加盖基层分会的财务专用章收取捐款。
第十八条 基层分会的捐赠票据实行结报制度。
一、基层分会按领取的捐赠票据号码顺序开具票据,及时将所开具的捐赠票据和捐款全额上缴县慈善总会。
二、基层分会上缴捐赠款的同时,应上报本次捐赠汇总清单,包括捐赠单位、个人的名称、捐赠时间、捐赠金额、合计捐款数;应上报本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票据起止号码、票据作废情况、未使用票据情况。
三、基层分会应建立捐赠档案,长期保管。
四、基层分会应备用捐赠收据1-2本,指定专人领取、保管和开票。
五、基层分会上缴捐赠款时间:
1.支票上缴。支票按支票开出日10天之内上缴县慈善总会或缴存县慈善总会银行帐户,不得交入或截留在其他任何帐户。
2.现金上缴。集中发动募捐时,募捐完毕,现金及时上缴县慈善总会帐户。日常捐赠的小额现金,次月10日前上缴报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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