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10〕100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阳县慈善荣誉授予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慈善荣誉授予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63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有公募资格的其他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平阳县慈善荣誉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弘扬扶贫济困的美德,鼓励捐赠,规范慈善荣誉授予行为,促进我县慈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为慈善捐赠人。对慈善捐赠人授予慈善荣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财产”是指慈善捐赠人自愿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货币或实物的行为。
政府对县慈善总会的财政拨款,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捐赠财产。
第四条 慈善捐赠人向县慈善总会捐赠的财产,以人民币确定其捐赠数额。
慈善捐赠人向县慈善总会捐赠外币的,按捐赠之日国家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确定其捐赠数额。
慈善捐赠人向县慈善总会捐赠实物的,以有关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其捐赠数额。
第五条 慈善捐赠人通过和县慈善总会签订书面协议,分期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财产的,以其实际上捐赠到位的财产数额确定其捐赠数额。
第六条 鼓励慈善捐赠人通过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财产,设立
慈善冠名基金。慈善冠名基金按《平阳县慈善总会慈善冠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捐赠数额的认定,一律以县慈善总会出具的相关收据为准。
第八条 对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财产而且其捐赠数额符合授予慈善荣誉要求的慈善捐赠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授予慈善荣誉。
对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财产但其捐赠数额不符合授予慈善荣誉要求的慈善捐赠人,由县慈善总会以其他方式予以表彰。
第九条 慈善荣誉分为“慈善之星”(个人与单位)、“慈善明星” (个人与单位)和“慈善捐赠特大贡献者”(个人与单位)三个荣誉名称。
第十条 县慈善总会按照下列之规定,对财产捐赠者,授予“慈善之星”等荣誉:
(一)自然人捐赠财产的数额为5万元人民币以上至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授予“慈善之星”的荣誉。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的数额为2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授予“慈善之星单位”的荣誉。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之规定,对财产捐赠者,授予“慈善明星”等荣誉:
(一)自然人捐赠财产的数额为3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授予“慈善明星”的荣誉。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的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授予“慈善明星单位”的荣誉,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之规定,对财产捐赠者授予“慈善捐赠特大贡献者”等荣誉:
(一)自然人捐赠财产的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授予“慈善捐赠特大贡献者”的荣誉。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的数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授予“慈善捐赠特大贡献单位”的荣誉。
第十三条 对被授予“慈善之星”、“慈善之星单位”、“慈善明星”、“慈善明星单位”荣誉的慈善捐赠人,发给捐赠证明书和星级荣誉牌。
对被授予“慈善捐赠特大贡献者”(或单位)特殊荣誉的慈善捐赠人,发给捐赠证明书和慈善捐赠特大贡献者(或单位)荣誉牌。
慈善捐赠人拒绝接受慈善荣誉的,尊重其意愿。
第十四条 捐赠证明书由县慈善总会出具。捐赠证明书应注明慈善捐赠人的姓名或名称、捐赠时间(或期间)、捐赠的财产形态、捐赠数额和获得的奖项等内容。
第十五条 星级荣誉牌采用荣誉称号和星的数量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区分。
星级荣誉牌中星的数量,按下列之规定确定:
(一)县慈善总会授予的“慈善之星”荣誉,其星级荣誉牌
中星的数量为:自然人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为两颗星;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为三颗星;1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为四颗星;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为五颗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至40万元以下为两颗星;40万元以上至60万元以下为三颗星;60万元以上至80万元以下为四颗星;8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为五颗星。
(二)县人民政府授予的“慈善明星”荣誉,其星级荣誉牌中星的数量为:自然人捐赠人民币30万元以上至40万元以下为两颗星;40万元以上至60万元以下为三颗星;60万元以上至80万元以下为四颗星;8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为五颗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为两颗星;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为三颗星;3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以下为四颗星;4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为五颗星。
(三)捐赠数额已超过下一个档级而没有达到上一个档级的,超出部分计算为一档星级数量。星级荣誉牌中的最高规格为五颗星,具体规定见附表《平阳县慈善荣誉星级晋升对照表》。
第十六条 分期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财产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授予慈善荣誉的条件,可以分期授予慈善荣誉,也可以按其累计捐赠数额一次性授予慈善荣誉。
已分期授予慈善荣誉的,不得将各期的捐赠数额累计计算成捐赠总额再一次性授予慈善荣誉。
第十七条 授予慈善荣誉的起始时间,从慈善总会第一届筹
建之日起,将捐赠的财产数额一并计算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今后每年度颁发一次。
第十八条 县慈善总会的“平阳慈善”网站特设“慈善荣誉”网页,及时公布获取各类荣誉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名单;由县人民政府授予“慈善捐赠特大贡献者”(或单位)荣誉的载入《平阳大事记》。
第十九条 《平阳县慈善总会章程》、《平阳县慈善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奖励性质的规定与本办法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平阳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