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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文件  
县慈善总会章程二O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来源:本站    编辑:admin    时间:2015/3/13    点击数:2528

 

平阳县慈善总会章程

(二O一五年三月十三日平阳县慈善总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平阳县慈善总会(英文名称:Ping Yang Charity Federation  英文缩写:PYCF)。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县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县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募集慈善款物,开展扶贫济困,促进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主管单位: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平阳县民政局。本会接受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国家、省、市慈善团体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平阳县昆阳镇天来巷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接受国内外各界人士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现金及实物捐赠;建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基金。

(二)慈善救助。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兴办各类慈善事业;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开展助老、助孤、助学、助残、助医、助困、赈灾等社会救助工作。

(三)对外合作与交流。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机构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本县内举办慈善事业的海外人士和机构提供服务,参与省市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四)慈善宣传。组织编印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有关社会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

(五)其他工作。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订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体会员。会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二)上届会员自然是本届会员。

(三)本届新增会员的认可。向本会累计捐资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为团体会员,向本会累计捐资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个人为个体会员。

(四)符合第七条第(三)款的基层慈善分会会员同时是县慈善总会会员。

(五)单位被撤销、合并、破产,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力等其他原因,会员资格自然消失。

以上人员变动,经会长会议确认后发文公布。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和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要求退会的,应提出退会书面报告,即可退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宣传慈善事业,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履行捐赠义务或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确认,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连续五年没有捐赠记录,没有参与慈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每届末要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订和修改本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产生监事会。

(五)审查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在全体会员中推举产生,视当时情况每届产生代表200-230名。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查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五)补选监事会成员。

(六)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名誉副会长。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候选人经会长会议确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视当时情况每届产生理事150-170名。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担任本会理事的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其理事由继任者接任,原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理事职务自然消失。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立会长会议。理事会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会长人选视当时情况,每届产生21-23名,候选人应包括对慈善工作有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各基层慈善分会会长、县府办及民政局分管领导,因其单位职务变动或工作分工变动,其副会长职位自然消失,由其继任者接任。各基层慈善分会为县慈善总会副会长单位,由分会的会长或主持分会工作的副会长参加会长会议。

第十九条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对会员增减的确认。

(四)根据有关规定批准奖励名单和聘请当届名誉副会长、当届

理事

(五)筹备召开理事会。

(六)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驻会

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实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决议,向会长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领导本会下属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订各项工作制度

(五)研究确定各项救助。

(六)决定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7-11人组成,设主任1人。是本会募捐、救助活动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和会长会议。

(二)对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及作出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

(三)检查本会的捐募、救助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国家有关慈善事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能胜任本会的管理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但不可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捐赠活动和决定重大事项。

(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三)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一是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是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是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和其他活动的组织工作;四是提名副秘书长、各科室正副主任(科长)人选;五是执行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慈善分会

第二十八条  基层慈善分会是县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是县慈善总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遵守县慈善总会的章程,在县慈善总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基层慈善分会由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由当地推荐,报县慈善总会批准聘任,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具备条件者可连任。根据慈善事业的需要,基层慈善分会可聘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名,报县慈善总会备案。

第三十条  基层慈善分会实行会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由慈善分会会长会议集体决定。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一条  基层慈善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理事会,决定理事、副秘书长人选,报县慈善总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镇(乡)慈善分会应在社区设立慈善工作站、在村(居)设立慈善工作室。社区慈善工作站和村(居)慈善工作室的工作班子人选,由慈善分会聘任。

第三十三条  基层慈善分会的工作职责、资金管理、救助程序、撤销终止等由《平阳县慈善总会基层组织工作规则》规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补助。

(三)利息。

(四)会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途:

(一)举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所需的费用。

(三)开展其他符合本会宗旨活动的费用。

(四)聘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监事会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与使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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