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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慈善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编辑:admin    时间:2015/3/14    点击数:1255
 

平阳县慈善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平阳县慈善总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为了募集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促进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平阳县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补助。

(三)利息。

(四)会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资金募集

(一)资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并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 

(二)资金募集方式。除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的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演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集。

(三)接受捐赠手续。接受捐赠工作,由本会募捐救助科负责。接受捐赠后,向捐赠者出具凭证。接受定向捐赠的,还视情同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书或捐赠意向书,内容注明捐赠数额和资金用途。严格执行钱物的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

第三条  激励措施

(一)总会适时聘请社会各界热心慈善事业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捐赠一定数额的爱心人士为本届会员和理事以上职位。后者指的是,凡累计向本会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单位的负责人或2万元以上的个人即为本会会员;累计捐赠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单位的负责人或20万元以上的个人为当届理事;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单位的负责人或60万元以上的个人为当届名誉副会长。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聘请上述各职人员,由会长会议确认并予以公告,其中名誉副会长发给聘任书。

(二)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依照《平阳县人民政府慈善荣誉授予办法》的规定,授予慈善荣誉称号。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二)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慈善助困活动。

(三)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活动。

(四)按照捐款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第五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各项支出应当遵循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捐赠资金应当实行专款专用。定向捐赠的资金,应按照捐赠协议安排使用;非定向捐赠的资金,应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使用。对于突发性灾害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赈灾;对于义演义卖所募集的资金,扣除成本外,全部用于救助;对于捐赠者捐赠的实物,全部用于救助。

(三)各项开支原则上按预算计划执行,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须由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四)确保慈善基金保值增值。在本会第一届理事会创始期间募集的慈善资金(包括慈善总会成立前的捐赠资金,不包括定向捐款)25%纳入创始基金,坚持动息不动本;往后每年开展的募捐活动,所接受的非定向捐款30%继续纳入创始基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动用创始基金的,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使用。

(五)募集社会慈善资金所必须支付的募集费用和表彰奖励等开支,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从社会募集的资金总额的8%

(六)外来结算票据必须印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章,票据中各要素应填写准确齐全。所有票据必须有经办人或证明人签名,经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          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总会应在每年十一月份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资金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长按计划督办实施。

(二)员工工资(补贴)、福利的发放标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政府补助款中支出,由秘书长审批。

(三)慈善总会日常办公经费,包括办公用品采购费、会议费、培训费、邮电费、差旅费、印刷费、车辆运行维护费、物业管理费等,在政府补助和银行利息收入中支出,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由秘书长审批。

(四)定向捐赠款的使用,由经办人员提出意见,1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并签发,1万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会长签发;非定向捐资款的使用,须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1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并签发,1万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会长签发。

第七条  捐赠物资管理

(一)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分类管理,严格验收、登记和保管,做到账物相符,并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

(二)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经有关部门评估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拍卖等工作经费外,其余全部用于慈善救助项目。

第八条  资金和票据管理

(一)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控制现金余额,建立银行支票使用登记制度,现金支票只限财务人员领用备用金和项目救助金的发放。

(二)统一使用财务部门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非经营服务性收款和资金往来结算等票据。

(三)票据存根按财政部门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和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九条 会计人员和会计档案管理

(一) 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应当

保持相对稳定,不得经常随意调换。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二) 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会计整理归档。

(三)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会长批准后,方可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监督管理

应当自觉接受总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和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的

审计检查。应当定期向会员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财物管理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应当加强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提高捐赠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与基层慈善分会的关系,依照《平阳县慈善总会基层

组织工作规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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