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慈善总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公开原则
第二条 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三条 本会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 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 公开募捐情况;
(四) 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 平阳县慈善总会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七)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八)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要公开募捐名称,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 募得款物情况;
(二) 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 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四)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相关信息;
(五) 本会设立慈善项目时,在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公开有关情况;
(六) 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七)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五条 本会在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六条 本会在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第七条 对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在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30日内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本会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予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一条 平阳县慈善总会信息公开平台有,国家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平阳县慈善总会官方网站、平阳县慈善总会微信公众号、《平阳慈善》简报,凡需公开的内容均通过以上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信息公开监督
第十二条 如本会有以下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一)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三)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本办法由平阳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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