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慈善总会议事决策制度(暂行)
第一条 根据《平阳县慈善总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订和修改本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产生监事会。
(五)审查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条 会员代表在全体会员中推举产生,视当时情况每届产生代表200-230名。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查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五)补选监事会成员。
(六)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名誉副会长。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候选人经会长会议确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视当时情况每届产生理事150-170名。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七条 担任本会理事的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其理事由继任者接任,原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理事职务自然消失。
第八条 理事会设立会长会议。理事会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会长人选视当时情况,每届产生21-23名,候选人应包括对慈善工作有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各基层慈善分会会长、县府办及民政局分管领导,因其单位职务变动或工作分工变动,其副会长职位自然消失,由其继任者接任。各基层慈善分会为县慈善总会副会长单位,由分会的会长或主持分会工作的副会长参加会长会议。
第九条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十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对会员增减的确认。
(四)根据有关规定批准奖励名单和聘请当届名誉副会长、当届
理事
(五)筹备召开理事会。
(六)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驻会
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实行会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决议,向会长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领导本会下属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订各项工作制度
(五)研究确定各项救助。
(六)决定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7-11人组成,设主任1人。是本会募捐、救助活动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和会长会议。
(二)对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及作出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
(三)检查本会的捐募、救助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国家有关慈善事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能胜任本会的管理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但不可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捐赠活动和决定重大事项。
(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三)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一是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是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是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和其他活动的组织工作;四是提名副秘书长、各科室正副主任(科长)人选;五是执行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本办法由平阳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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