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慈善总会档案、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档案、印章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会办公室负责档案和印章的整理、保管工作。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三条 慈善总会档案是指各科室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表、照片、光盘等为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管理与分类
(一) 规格标准:总会文件、报告、有关资料都以A4纸为标准,其他档案根据实际规格存档。归档时检查档案是否完整。文档如有皱折、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况,应先整补、裁切折叠,使其整齐划一。
(二) 档案名称及编号
1、 档案按内容进行分类,分级分类应赋予名称。
2、 档案分类分级名称经确定后,应编制“档案分类编号表”,即将所有分类分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并编有文件目录、页码,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
第五条 归档
(一) 归档档案资料一律为原件,各科室可留存复印件。同样按年份整理编号装订。
(二) 档案必须先办存档,后办借阅、领用、使用登记手续。
第六条 调阅及其他
(一)、理事会成员有权调阅各类档案,其他人员有权调阅权限范围内的档案,超出范围需秘书长或会长同意后方可查阅。
(二)、慈善总会以外人员调阅档案须经秘书长或会长同意后方可查阅。
(三)、对重要档案,一律不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查阅者,须经领导批准方可,但不得复印。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总会的印鉴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和监印。印章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好印章。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总会的印章使用规定,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空白资料、介绍信和信纸等,一律不得加盖印鉴。凡本会同志以总会名义出具介绍信到外省、市的,要经会长批准,并在介绍信存根上签字。
第九条 使用印章时做到“骑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长时间外出时,应报告副会长或秘书长,经指定代理人后,移交有关人员代管。
第十一条 凡以慈善总会名义发文,按文件审批制度,经有关领导签发后方可鉴印。
第十二条 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总会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本办法由平阳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